在港剧当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主人公要登报断绝父子关系。在香港,断绝父子关系的后果之一就是子女不需要再赡养父母。在生活中,子女可签写“不供养父母证明书”,俗称“衰仔纸”,通过书面形式放弃赡养。在中国我们也看到有些人想通过登报,甚至公证的方式去断绝父子关系,那么在中国可行么?
首先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父子关系。所谓的父子关系,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有血缘关系的父子关系,一类是因收养关系形成的养父子关系,一类是因父母再婚而形成的继父子关系。第一类属于自然血亲关系,第二、第三类属于拟制血亲关系。
其次,断绝父子关系如果是由父亲做出的,则是基于拒绝抚养的考虑。如果是由儿子做出的,则是基于拒绝赡养的考虑。我们主要结合抚养与赡养的问题来看是否能断绝父子关系。
第一类(子女与生父):《民法典》第二十六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这就是说父母的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两者的义务是独立的,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一方不能通过断绝父子的方式来拒绝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所以说有血缘的父子关系是不可以断绝的。
第二类(养子女与养父):断绝父子关系即解除收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做了具体的规定:(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这一类具有收养关系的父子关系符合条件是可以断绝的。顺便提一点,养子女与生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养子女与生父在收养期间不存在断绝的问题。
第三类(继子女与继父):对于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之间关系的解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典》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第四款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因此,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同于生父母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双方关系不能解除。所以说这一类的父子关系不可以断绝的。最后,我们可以看出,除了收养形成的父子关系符合特定条件可以断绝父子关系外,在中国从法律的角度或从社会公序良俗角度来看,都是不可以断绝父子关系的。如一方擅自断绝父子关系,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或赡养费,如有严重遗弃行为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