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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给儿媳的“传家宝”能要回吗

来源:本站 添加时间:2022-03-22 08:05:26 点击:0
        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某日,王某之母陈某将一祖传美玉交至李某,表示该美玉为家传之宝。婚后,李某与王某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不和,吵架。2018年李某提出离婚,王某表示同意,但在夫妻财产归属上分歧很大。其中关于美玉的归属更是各执一词。李某表示美玉应当归自己所有,王某表示美玉为家传之宝,李某应当归还。因双方无法答成离婚协议,李某于2019年诉至法院。关于本案的“传家宝”的争议焦点是归属问题。

      在研究归属问题之前,我们先要了解一下“传家宝”的性质。根据民间习俗与交付时间,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传家宝”的性质主要存在几种观点:

     一、婚前交付,属于彩礼

     有观点表示,根据民间给付彩礼的情况来看,彩礼的范围除了现金、金银首饰以外,对于传家宝等具有纪念价值或贵重的物品可以认定为彩礼。

     二、婚前交付,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有观点表示,婚前一方或一方父母给另一方的传家宝,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而这种赠与在结婚时条件成就,该赠与行为就生效了。

    三、婚后交付,属于对单方的赠与

     有观点表示,在传家宝的传承中,均由婆婆向儿媳妇交付,这是一种指向性很明确的只赠与给一方的行为,男方未不具备接受赠与的条件,该赠与只针对女方,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四、婚后交付,属于对双方的赠与

    有观点表示,《民法典》 明确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夫妻财产约定或赠与合同确认归属一方,则婚后赠与均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上述的观点,本律师认为在婚前交付的,不管是彩礼还是附条件的赠与,在离婚时均不得主张返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彩礼返还的情形有三种,如果如本案所述,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根据《民法典》合同有关规定,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生效,且已经交付赠与物,赠与不可撤销。

       而在婚后交付,本律师认为该赠与行为不能单纯的考虑为对单方或夫妻双方的赠与,而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传家宝”并非一般的物品,其纪念价值、象征意义远远大于物品本身的价值。“传家宝”代代相传,但如果对该赠与不加限制,“传家宝”极有可能在双方离婚后落在外人手中,这不是赠与人乐见的。赠与人实际上也并不希望在受赠人离婚后继续占有自己的“传家宝”。至于是对夫妻一方赠与还是双方赠与,如前面观点所提及的,赠与没有明确表示,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也符合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也是基于受赠人的婚姻关系,如果没有婚姻关系,也不存在赠与行为。因此该赠与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一旦离婚时,该如何处理“传家宝”,结婚前交付的,一般归受赠人所有。结婚后交付的,因离婚导致赠与合同解除的条件出现,赠与合同效力转为无效,合同无效,除无法返还的情形外,受赠者要返还赠与物给赠与人。

      那么“传家宝”如何传呢?正解的做法是:婚后交付,同时订立书面的赠与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当夫妻双方离婚时,“传家宝”必须归还赠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