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中,男女双方都尽可能争取自己最大的利益,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尤其是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就更加希望对方能净身出户。有这样想法的当事人还不在少数。但这样的结果会出现吗?今天来看一个典型的离婚案件。
陈某(男)与季某(女)于2012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10日季某诞下一女婴。2015年3月份季某发现陈某出轨并要求其写下保证书,内容约定如男方再次出轨,则女方有权起诉离婚,男方净身出户,同时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同年10月季某以陈某再次出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保证书。诉讼请求共四项:一、判决准予离婚 ;二、孩子抚养权归季某并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 ;三、要求陈某赔偿季某精神损害费10万元;四、诉讼费由陈某承担。在开庭审理中,陈某同意离婚,但辩称自己没有出轨,保证书内容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要求女儿的抚养权。法院审理查明下列事实:1、陈某与季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一个月而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陈某与季某经常为琐事及女儿的抚养问题争吵,且季某长年工作在外。陈某承认对季某已无夫妻感情。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确认夫妻感情破裂。2、陈某与季某名下均无房、无车。陈某于2016年7月至今待业在家,无固定收入来源。季某任销售员,月工资收入4000元。2、陈某与季某之女为婚生女,女儿自出生以来主要由陈某父母照顾。季某照顾女儿时间较少,但抚养费主要由季某支付。陈某自待业以来与其父母共同居住,照顾女儿。3、季某提交的出轨证据不能足以证明陈某有出轨行为。4、保证书系由陈某亲笔所写,但保证内容显失公平,剥夺一方抚养权与财产分割权,应认定无效。5、季某未提交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无法确认陈某因出轨而造成的精神损害。 最后法院判决:一、准予陈某与季某离婚; 二、孩子抚养权归陈某所有,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18岁时止;三、驳回季某其他诉讼请求;四、诉讼费由季某承担。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季某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是不是法官判错了呢?其实在离婚诉讼中存在很多的误区,而在本案中至少有以下几种误区:
1、保证书并不当然有效。保证书有效需符合四个条件:(1)当事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3)保证书形式合法 (4)保证书内容合法。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保证书是无效的。比如说保证书是在胁迫情况下写的,保证书没有签名与日期,保证书剥夺一方的全部的财产权或抚养权。
2、出轨不一定丧失抚养权。抚养权是基于人身性的,与财产权不同,不能随意剥夺。是否有抚养权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大前提。在一般情况下,出轨不会丧失抚养权。除非一方的出轨行为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发展,比如一方将情人带回家,与孩子共同生活,或情人对孩子有虐待行为的,这种情形会丧失抚养权。离婚是混合之诉,抚养权与过错赔偿不是一个诉求,并不能而混为一谈。
3、抚养权争取不是以经济为主要依据,而是看是否有利于子女成长。如上案例,女儿一直与爷爷奶奶生活,季某工作在外,虽然抚养费由其支出,但对孩子关心太少,不利于孩子成长。这部分内容可参看笔者的相关文章。
4、出轨不一定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提交两方面证据,一对方出轨的证据二精神受损害的证据。在实际审判中,10%左右的出轨证据是受法院认可的,大部分是由于证据不足或证据非法而被排除。至于精神损害一方不能提供足够证据,比如因对方出轨而导致自杀、自残、患有抑郁等精神疾病等证明受损害的话,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不获支持的。
从情感上讲,无过错方的离婚当事人是值得同情的。但在诉讼中遇到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等原因造成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获支持的事情很多。离婚诉讼较为复杂,笔者建议可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或委托代理离婚诉讼,为自己争取更大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