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陈某(男)与李某(女)为恋爱关系,依据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均未领证。一个月后陈某与李某去东南亚旅游。在旅游途中,李某身体不适,引发大出血,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宫外孕引起的大出血,失血过多死亡。李某对自己宫外孕并不知晓。但李某因身体不适,曾在其母亲陪同下在国内医院诊治,诊断结果为月经不调。现李某父母要求陈某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李某父母的赡养费。陈某认为其不应当承担上述费用,而李某父母则认为陈某与李某构成事实上夫妻关系,李某的宫外孕是陈某造成的。
那么对于女友宫外孕死亡,我们不能排除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的可能,但就男方而言,他需要承担上述赔偿义务吗?
本案的焦点一:女友宫外孕死亡,男方是否有责任?
从本案来看,在一般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导致宫外孕以及因宫外孕致人死亡并不常见,该结果不是两人所追求的,也是两人无法预见的。女友形成宫外孕是其体质或妊娠过程中各种因素综合而形成的,并非由男方直接导致的。因此陈某对该损害结果不存在过错。但两人没有采取避孕措施而发生性行为,是导致该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f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司法实践,一般男方承担的责任不超过20%。
本案的焦点二:男女的关系是否影响责任的分担?
从本案来看,李某的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误区较多,比如“订婚”视为事实婚姻,配偶方对另一方父母有赡养义务。在前面的文章中笔者已经多次强调,订婚不是法定结婚程序,订婚未领证仍然处于同居状态,不视为夫妻关系。配偶方对另一方父母不承担赡养义务,只有协助义务。而本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分担与是否是夫妻关系没有必然联系。这是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解决案件是从侵权角度考虑,并非从婚姻家庭角度考虑。所以男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对案件的定性没有关联。
本案虽然在法律上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在情感的角度上,父母在丧女之痛的情况下得不到适当的赔偿确实让人觉得可惜,但并不能因此将所有赔偿的负担转到男方身上,这对于男方来讲也是不公平的。事实上象这样的案例,当事人可以提起医疗事故引起的侵权诉讼,通过法院的认定与判决来获得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