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称的打胎费用,即流产费、康复费、营养费等总称,对于这笔费用的负担,针对上述不同的情形得出的结论却基本一致,只是理由不尽相同。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涉及打胎费用的案件案由一般是三类,即同居关系纠纷、婚约财产关系纠纷、离婚纠纷。而对于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打胎费用的诉讼请求基本上全部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对于第一、二、五、六情形的,法院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第三、第四种情形,法院的理由有三种:(1)判决不准离婚,驳回诉讼全部诉讼请求 (2)金额过高,无法律依据 (3)该笔费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费用,离婚时一方不得向另一方追讨。作为打胎费用,是女方在行使不生育自由时产生的必要支出,而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并不直接导致女方必须支出该笔费用,简言之,分手与是否人流无必要联系。虽然女方做人流手术给自己生理与心理都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构成要求对方承担该笔费用的理由。
那么,是否打胎费用肯定不能要男方承担了吗?答案也非肯定。只要有以下情形是可以让对方承担的。 (一)法院通过调解结案的,男方同意适当对女方做出补偿; (二)男方存在过错,比如家暴,导致女方意外流产,女方可要求男方承担合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