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是刑事案件中较为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起刑点一般在三年以上。基于强奸案的严重性,公安机关处理强奸案件是很果断的,只要有报案人提出有被人强奸的事实,公安机关都会第一时间传唤有关当事人。虽然报案人所说的被人强奸的事实并非一定是刑法上所称的犯罪事实,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那么错告与诬告的区别在哪里呢?
错告与诬告区别在于错告是属于认识错误,有的是基于对法律认识错误,有的是基于对对象认识错误,有的是基于对手段方式认识错误,不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形,而诬告则是通过捏造事实,主观上是希望将无罪的人通过刑事追诉方式变成有罪。至于诬告他人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基于打击报复,有基于泄私愤。《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将两者的承担后果进行明确区分:其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按犯罪行为处理。正确分清强奸案的错告与诬告十分有必要。在本人代理的强奸案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错告,最后当事人所涉强奸案都被公安机关撤销处理。接下来看下常见的场景:
一、与年满14周岁未成年人发生关系
与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自愿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这一类错告与诬告并存。
错告: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认为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就是强奸,直接代替女方报案。女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一般不会私下联系男方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
诬告: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唆、强迫女方供述并非自愿发生关系后直接代替女方报案。女方父母或其他人一般会主动联系男方并提出天价赔偿进行私了的方案。
二、酒后与他人发生关系
女方如丧失意识,不论男方是否饮酒,发生关系,均构成强奸罪,比如“捡尸”。这一类以错告为主。
错告:女方酒后未完全丧失意识,半推半就下发生关系。事后发现而以酒后被强奸报案的。
三、哄骗他人发生关系
哄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利用治病、养生、双修等名义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不论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除此以外花言巧语哄骗发生关系均不构成强奸罪,比如承诺买礼物、安排工作、晋升职位、取得学历成绩、获得奖励名额等。这一类以错告为主。
错告:男方以购买礼物或承诺给好处等方式哄骗女方发生关系,事后男方未兑现承诺而报案的。
四、不正当男女关系之间发生关系
男女之间自愿发生的一夜情、嫖娼、通奸等不正当两性关系不构成强奸,但男方利用女方的不道德或违法行为进行告发要挟并长期维持该不正当关系的,构成强奸。这一类以诬告为主。
诬告:女方不正当关系被配偶或家人发现后,害怕担责谎称被强奸进行报案的或女方配偶或家人以此向男方敲诈勒索被拒后以被强奸进行报案的。
五、与不知何人发生关系
女方被强奸后因特殊情况无法准确描述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等给办案带来一定困难。这一类错告与诬告并存。
错告: 女方被强奸,但事后不知是何人所为,特别是在酒精、毒品影响下对男方是何人无法回忆起,此时凭记忆或体貌特征联想到某人,但最终公安机关认定该人并非犯罪嫌疑人。
诬告:女方被强奸,但事后不知是何人所为,特别是在酒精、毒品影响下对男方是何人无法回忆起,此时想起平日有矛盾的某人,将某人的体貌特征说成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误导公安机关办案,但最终公安机关认定该人并非犯罪嫌疑人。
六、夫妻之间强行发生关系
在我国, 原则上不承认婚内强奸,如使用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适用家庭暴力规定处理。但是有一例外,就是夫妻双方处于离婚诉讼阶段或因感情问题长期分居阶段,双方已经没有共同生活的基础,此时男方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仍可以构成强奸罪。这一类主要是错告为主。
错告:女方配偶在正常婚姻存续期间,使用暴力或其它手段迫使女方丧失抵抗力而强行发生性关系,事后女方不堪忍受而报案的。
七、恋人之间发生关系
男女恋人在同居期间自愿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如男方违背女方的意志发生关系构成强奸。这一类主要以诬告为主。
诬告:男女双方分手后或男女产生矛盾,女方怀恨在心,谎称男方对自己实施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