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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财类犯罪立案追诉认识误区

来源:本站 添加时间:2022-02-13 12:01:05 点击:0

        近期我做了几期关于侵财类犯罪的直播,网友提出一些疑问。我发现疑问实际上是针对   侵财类犯罪立案追诉的理解存在误区。根据《刑法》第二编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的规定,共涉及到13个罪名。它们分别是抢劫罪(第263条)、盗窃罪(第264条)、诈骗罪(第266条)、抢夺罪(第267条)、聚众哄抢罪(第268条)、侵占罪(第270条)、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第272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敲诈勒索罪(第274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现结合上述罪名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将认识的误区释明如下:


        一、金额并不是侵财类犯罪立案追诉的唯一标准。很多人误以为盗窃罪、抢夺罪只要达到一定金额才可以构成犯罪,这样的理解实际上是错误的。侵财类犯罪立案标准分三种:


     (一)以金额为唯一立案标准。比如,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金额并非唯一立案标准,其它情节也可以构成犯罪。实际上像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中包含“多次”这一标准,也就是只要是多次实施的,并不需考虑每次的金额大小,即可构成立案。拿江苏的盗窃罪立案标准为例, 有些网友误以为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2000元,所以称偷1999元就没事,实际上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在江苏两年内盗窃三次,比如去超市偷三次,每次都偷一包QQ糖,就已经构成犯罪了。这一类主要有:盗窃罪(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抢夺罪(三次抢夺)、聚众哄抢罪(其他严重情节)、挪用特定款物罪(三次挪用)、敲诈勒索罪(三次敲诈)、故意毁坏财物罪(纠集三人以上公然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罪(纠集三人以上公然实施)。


    (三)金额不是立案标准。这一类主要是抢劫罪。抢劫1毛钱也是抢劫罪。此外按电信诈骗来认定的诈骗帮助共犯其立案也不考虑金额。


        二、金额未达到侵财类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仍然可能会被立案追诉。 前文我们知道,对于金额作为立案标准的罪名,是否未达到就不构成犯罪呢。实际上这样的理解也是错误的。依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部分罪名未达到立案追诉仍然可进行立案追诉。比如江苏规定,盗窃罪有以下情形的,按立案追诉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再如挪用特定款物罪的金额接近立案标准且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同样可以立案追诉。


       又如敲诈勒索罪,有以下情形的,按立案追诉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侵财受害者为近亲属的仍然可能会被立案追诉。我们一般认为儿子骗老爸的钱不算骗,老公偷老婆的钱不算偷。实际上关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如果发生在近亲属之间是否是犯罪,司法解释是明确的。比如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发生在家庭成员或近亲属间的,获得谅解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如果要追究的,酌情从宽处理。这里面有两层含义。第一、准确理解何为近亲属。刑法上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这个近亲属的范围与民法上不同,与我们生活中的认识也不同。比如发生在叔侄、姐夫与小舅子、爷爷与孙子之间的侵财类是否适用上述规定,仍然需要准确把握近亲属的范围,不宜随意扩大。第二、准确把握例外情形。有些侵财犯罪行为发生在近亲属之间,但性质较为恶劣,造成受害者生活、治病困难或自杀、自伤等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