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前提是一方给另一方钱款买房,且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该问题要具体分析,焦点在于买房的钱属于什么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方个人财产丰厚,基于爱意出资给对方交纳首付买房或全款买房。而该费用相比其它赠与没有明显不同。比如一方经常赠送对方名贵首饰、跑车等。该情形适用于一般赠与,赠与交付对方后即完成,钱无法要回来。
二、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有证据明确表示以为了结婚居住而买房的。该情形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结婚目的没有实现,那么赠与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形下应该返还该费用。换言之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