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338101262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除了报警、求助妇联以外,当事人如遇到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