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一)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
(二)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三)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
(四)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一)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
(二)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三)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四)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